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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联合打击烟花爆竹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的通告

浏览次数:-作者: 信息来源: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:2025-12-31 14:35:58

       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和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   一、严禁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及专业燃放烟花爆竹活动

   凡未依法取得应急管理、公安、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、资质证或批准文件,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及专业燃放活动的,均属非法行为,必须立即停止。

   二、严格规范合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

   依法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、储存、运输单位及个人,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,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确保安全条件达标,严禁超许可范围、超药量经营储存,严禁违规运输。

   三、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

   市应急管理、公安、交通运输、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,依法从严查处下列行为:

   1.将烟花爆竹非法储存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,或超量储存的;

   2.未经许可非法经营(包括批发、零售)、储存烟花爆竹的;

   3.使用非专用车辆或未经许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,在普通货物或者客运车辆中隐瞒夹带运输烟花爆竹的;

   4.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假冒伪劣、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的;

   5.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微信、QQ群、抖音、快手等互联网平台非法售卖烟花爆竹的;

   6.在兴宁城区禁燃区域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;全市范围内非法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(礼花弹等)的;

       7.其他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。

   对发现的非法行为,将依法没收非法物品及违法所得,并处以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   四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

   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,加强协调配合,形成监管合力。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,严禁在禁放区域内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、商场、集贸市场、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、文物保护单位、风景名胜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燃放烟花爆竹。各镇(街道)、村(居)委会要加强宣传教育、巡查排查,及时发现、劝阻和报告非法行为。

   五、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监督

   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、法治意识,自觉从正规经营点购买烟花爆竹,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。发现有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以及销售假冒、伪劣烟花爆竹行为的,欢迎向公安机关、应急管理、交通运输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,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,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。

   特此通告。

   举报电话:

  0753-3311955(市应急管理局)

  0753-110(市公安局)

    12315(市市场监督管理局)

  0753-3251163(市交通运输局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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